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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20.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也无须通知乙和丙,甲可以出质 B.甲无需经乙和丙同意就可以出质,但应该通知乙和丙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 我的答案:ABCD 请问老师,其行为无效,是不是代表其贷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84784953 | 提问时间:2020 06/08 16:30
露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同学您好!答案是AB。行为是无效,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0 06/0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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