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部分研发部员工通过劳务公司代发工资(开具发票),我是这样做分录的:
当月计提时,
借:研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下月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劳务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劳务公司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等
我在月底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就不申报劳务公司的那部分工资,只申报余下的部分职工工资。请问这样的处理有问题吗?这样劳务公司的那部分允许税前列支吗?税务比对的时候会不会造成差异?求高手指导
我看网上说这部分员工不跟我公司签订合同不属于我公司成员,不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该计入其他应付款,那我是不是不应该从应付职工薪酬走?直接省略那一部分,从其他应付款走就好?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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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0 05/28 08:14
劳务公司给你开了发票的部分你直接计入费用就行,就是直接计入研发支出就可以了,不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
2020 05/28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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