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12月1日,该企业“原材料—甲材料”科目期初结存数量为2 000千克,单位成本为15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2月份发生有关原材料收发业务或事项如下:
(1)10日,购入甲材料2 02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2 320元。增值税税额为5 171.2元,销售方代垫运杂费2 680元(不考虑增值税),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20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20日,销售甲材料100千克,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0元,材料已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3)25日,本月生产产品耗用甲材料3 000千克,生产车间一般耗用甲材料100千克。
(4)31日,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发出甲材料成本。
(5)31日,预计甲材料可变现净值为12 800元。
(6)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甲材料盈余180千克,单价为70元。原因查明,为发出材料时计量不准而少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编制该企业业务(1)的会计分录。(5分)
(2)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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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6 | 提问时间:2020 04/25 22:44
借 原材料 32320+2680
应交税费 5171.2
贷 应付账款
单价为(32320+2680)/2000=17.5,加权单价为(35000+30000)/4000=16.25
2020 04/25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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