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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销售价格的10%。该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税乙材料,为此向该委托加工单位发出甲材料300 000元。 2、乙材料加工完成,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60 000元,增值税7 8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加工的乙材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0 000元;乙材料收回后继续加工A产品。 3、乙材料完工收回,验收入库。 4、生产A产品领用全部上述委托加工的材料;直接生产A产品的一线工人薪酬为50 000元;分配给该产品的制造费用为30 000元。 5、该产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6、该产品全部对外销售,收取价款700 000元,增值税91 000元,款存银行。 7、结转该产品销售成本。 8、结转销售该产品的应交消费税。 9、用银行存款实际缴纳消费税。
84784961 | 提问时间:2020 04/22 23:02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借,委托加工物资30万 贷,原材料30万 借,委托加工物资6万 应交税费7800 应交税费~消费税4万 贷,银行存款10.78万 借,库存商品36万 贷,委托加工物资36万 借,银行存款79.1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70万 应缴税费9.1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36 贷,原材料36万
2020 04/2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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