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企业是所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组织,因此对于合伙人转让份额给新合伙人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需要经过的表决程序同样应当予以重视。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于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普通合伙企业因其具有极强的人合性,要求合伙人之间需要彼此相互信任了解,所以合伙企业法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其对合伙份额的转让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是对外转让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那么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就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