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帮香港总公司(百分百控股)代收了300万,因为要还回去超过一年的话,境外汇款那边不可以处理。现我们已经超过一年,1、我司要帮香港国卫代付200万,请问我可以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可以对冲?签订代收和代付三方协议。是否可以频繁操作2、如果香港国卫给了我们一个协议,指定香港国卫的股东石某先生来代收我们这笔代收的100万,操作可行?3、我们代收需要三方协议,我们公司是咨询类公司。我们可以和汇款给我们的公司还有香港公司的股东石某先生签这份合同啊?石某人是香港公司的股东,是我司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这个合同是否可以签。以上我说的三个方案处理这个代收款100万,那种方式可行?
如果子公司一直没钱还给香港总公司,假设在注销公司的时候要怎么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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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0 01/20 10:21
如果说是特殊情况是可以这样子操作的,但是你这样子频繁操作就明显有异常不合理。
这个是可以的。
如果说历史可以签订三方协议代收的话,就没必要搞得这么复杂呀,你直接按照这个私募先生的代收就可以了。
2020 01/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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