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集团总部设在新加坡,从事仪器设备开发,A科技是A集团设立在上海的企业,由A总部100%控股在香港的H公司控股,注册资本160万美元。2019年,A科技对一款仪器实施改造。期间,A总部派遣技术顾问汤米(新加坡居民)来华提供技术支援。汤米于6月初来华,11月中下旬完成工作后回国。12月至 2020年1月期间, 汤米将不定期地来华参与后续支持。整个项目期间,汤米预估累计在华天数为 188 天。汤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他持商务签证来华,以前年度从未成为过中国的税收居民。在境内工作期间,A科技为汤米安排了临时办公室,并为汤米办理了临时门禁卡以便其出入A科技的办公场所。汤米在境内工作期间的食宿支出由A科技负担,工资薪金及差旅津贴仍由A总部支付。总部和A科技就此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在汤米顺利完成技术支援工作的前提下,总部向A科技收取相关服务费,服务费金额按汤米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人工成本再加上 100 美元的派遣安排手续费计算。如汤米完成工作情况不佳,则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扣减。
1、A总部是否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义务?
2、汤米是否有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3、该安排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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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61 | 提问时间:2019 12/24 11:41
A科技是A集团设立在上海的企业,这个是实际管理机构,有缴税义务
尽量做成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由集团公司统一支付!
2019 12/2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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