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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任职受雇日期为什么是必填项,是什么原因?
84785020 | 提问时间:2019 12/17 10:57
晓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依据是税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工资、薪金所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任职受雇月份数,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是重要的指标!
2019 12/1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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