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和旧货适用减按2%征收增值税,为什么收税更少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46 | 提问时间:2019 11/13 23:03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简易计税的一般情形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之前取得(含购进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即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
但是,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之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范围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则以纳入试点的时点为分界点。
二是,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是从2013年8月1日起才允许抵扣,即之前是不允许抵扣的,则以2013年8月1日的时点为分界点。
当然,对于这两点,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在自然消失。
简单地说,就是对于在没有纳入抵扣范围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销售时适用简易办法。
3.新办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规定,不得抵扣,使用过并之后销售的,适用简易办法。
这些都是之前没有抵扣过增值税的,给他们的优惠政策
2019 11/13 23:05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