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是,我们通过对公账户转款给中石油新疆销售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但是他们有合作的加油站、参股的加油站,在这些加油站划卡加油,但是乌鲁木齐分公司不开发票,叫他们的合作、参股加油站开票,这样的发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管条例,可以正常认证、抵扣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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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66 | 提问时间:2019 11/05 17:11
原则是不符合的
你是付款给谁谁就给你发票
2019 11/0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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