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公司于2016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12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14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11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14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请老师解析ABD三项目,并解释这里包括的时间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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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13 | 提问时间:2019 07/20 11:47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019 07/20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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