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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哪些行为视同销售,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能做下分类么
84785001 | 提问时间:2019 07/18 14:19
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019 07/1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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