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委托费用
1. 本项委托开发费用共计人民币 20万 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含6%专用增值税,预付款50%,尾款50%。
2. 预付款50%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支付总开发费用的50%(即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即刻启动开发工作。乙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金额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给到甲方。
3. 尾款50%支付:乙方完成委托开发工作且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尾款50%(即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专用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4. 委托开发费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在订单量达到10000个后由乙方返还给甲方,通过后面订货款从待返还的委托开发费中扣除的形式,直到扣完为止。甲方须开具含税20万红字发票给乙方,乙方须开具等额(20万)货物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5. 在合作开发及应用实施过程中,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异地技术支持或服务时,由甲方支付乙方差旅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指派相关人员实施。具体费用发生后由双方另拟协议和结算。
第四条是什么意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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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1 | 提问时间:2019 06/17 09:05
委托开发费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在订单量达到10000个后由乙方返还给甲方,通过后面订货款从待返还的委托开发费中扣除的形式,直到扣完为止。甲方须开具含税20万红字发票给乙方,乙方须开具等额(20万)货物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给甲方。你问这个什么意思吗
2019 06/1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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