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教材107页: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40W元,相关进项税额为6.4W元建造厂房。相关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40万
贷:库存商品 40万
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4W*40%) 2.56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6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请问企业用自产水泥进行固定资产的建造,应该是视同销售吗,那么教材为什么不做销项税的相关账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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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19 05/23 20:03
是视同销售啊,同学,你是说转出吗,同学
2019 05/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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