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师,同一个法人原来在a公司,社保通过a公司向社保局缴纳。可现在又成立了b公司,实际工作都在b公司,b公司刚成立还没有在社保局开户,我是否可以将企业负担的社保先用a公司垫付交社保局,然后由b公司归还a公司垫付款?您看可以吗?我认为是费用支出,请您指教。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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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8 | 提问时间:2019 04/28 11:55
你好,这种短期的操作是可以 的
2019 04/2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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