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8年度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提示:1.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于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8年度汇算清缴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报。3.2018年度有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可以在2019年6月30日前在年所得12万元中一并申报,除此以外的2018及以前年度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这几条是不是很理解,季报的,这几条有小规模企业的有关系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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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6 | 提问时间:2019 03/21 15:14
这个说的是个体户和企业的员工
2019 03/2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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