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先诉抗辩权 。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而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不同 :
保证责任承担方式:在连带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张某)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甲公司)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孙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以及强制执行等前置程序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孙某作为连带保证人,甲公司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不能以先执行张某财产为由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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