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哒,你的理解很准确~在委托代销商品业务里,发出商品时用 “发出商品” 科目 ,核心原因就是 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 ,所有权仍归委托方(甲公司 )。
简单说,委托代销相当于把商品 “暂时放” 受托方(乙公司 )帮忙卖,商品没真正卖出去前,委托方还是 “主人”,所以用 “发出商品” 核算这部分暂存受托方、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库存商品,等受托方实际销售,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像资料里 4 月 30 日收到代销清单时,才做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处理 ),这样就把委托代销业务的账务清晰分开啦,先 “发出待售”,再 “确认销售” ,完美匹配所有权状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