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施工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之间怎么结算?是否可以通过如下措施处理:
“各方确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一条,成员间成本补偿行为属于项目内部资源调配,不视为增值税应税行为。进项税按实际负担方分割抵扣,分割单效力经全体成员签章确认。”
通过以上操作,实现进项税分割抵扣,如果可行,实务中,进项税怎么样具体处理抵扣事宜,以及所得税税前扣除事宜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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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锦泓 | 提问时间:08/14 11:45
联合体间结算可按协议约定方式(如牵头单位分配、业主直接支付等)进行。
关于条款可行性及处理:
增值税:成员间成本补偿若属内部资源调配(非应税行为),可凭签章确认的分割单,由实际负担方按分割金额抵扣进项税(需确保票据合规、实际发生)。
所得税:凭分割单及相关凭证(如合同、支付凭证),实际负担方可在税前扣除对应成本,需留存证明成本真实性的资料。
08/1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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