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近期辞退一位高管。公司HR在计算其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把从2024年7月到2025年6月的全部劳动报酬收入计算完毕,这部分没有争议。其中,有一笔2024年的项目奖励,是随着2024年6月份的工资一起发放的。但因为我公司7月份发放6月份的工资,所以高管提出他是在2024年7月11日收到的此项目奖励。所以他认为,此项目奖励应该算入2024年7月--2025年6月的劳动报酬中,公司HR持有反对意见。请问,两个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公司HR查到的《劳动法》第47条中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强调的是 “前十二个月”,应理解为工资对应的实际工作月份,而非工资发放月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