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件 2 中,即便投标人 B 做了书面回复说明,仍可能被否决投标,原因如下:
综合单价过低异常:投标人 B 的某造价占比较大的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单价 30% 以上,这属于异常低价情况。即便进行书面回复,也可能难以合理说明低价原因,存在低于成本价竞争的嫌疑。按照相关招投标法规和原则,低于成本价竞标会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因此可能被否决投标。
擅自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 B 在回复中修改了该项目的材料单价并重新修改了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和总价。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允许擅自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如报价),不符合招投标程序要求,这种行为违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原则,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