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一般纳税人卖牛奶和卖水泥属于兼营吗?可以牛奶按一般计税抵扣,水泥按简易计税直接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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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19212 | 提问时间:03/12 15:00
一般纳税人卖牛奶和卖水泥属于兼营行为。兼营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且不同应税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 。卖牛奶和卖水泥属于销售不同货物的行为,相互独立,所以属于兼营。
一般纳税人销售牛奶通常适用 9% 的税率(如果是经过深加工的调制乳、奶制品等适用 13% 税率 ),按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
而销售水泥选择简易计税有一定条件限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 等规定,只有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才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简易计税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销售的水泥不属于上述可简易计税的范围,则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 13% 的税率计税 。
所以,若销售水泥符合简易计税条件,是可以牛奶按一般计税抵扣,水泥按简易计税直接交税的,但要注意准确区分和核算不同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等,以避免税务风险。
03/1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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