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款给乙100万,丙丁是个人,签订担保协议。以下内容对部分担保和连带担保描述是否冲突?
担保责任:
担保方丙方为乙方偿付借款及利息提供 51%的保证责任,担保方丁方为乙偿付借款及利息提供 49%的保证责任。当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偿付借款时,方用个人资产为该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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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m5315_510818 | 提问时间:12/12 10:59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描述存在冲突。
1.从“担保方丙为乙方偿付借款及利息提供51%的保证责任,担保方丁为乙方偿付借款及利息提供49%的保证责任”来看,这是按份担保,即丙和丁各自承担约定比例的责任,债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保证人承担超出其份额的责任。
2.但后文又提到“当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偿付借款时,方用个人资产为该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表明丙和丁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3.按份担保与连带担保的性质不同,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丙和丁的担保份额,应视为按份担保;如果合同又明确约定丙和丁承担连带责任,则应视为连带担保。两者不能并存,否则会导致权利义务不清。
因此,合同中关于担保责任的描述存在矛盾,需要明确是按份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祝您学习愉快!
是的,描述存在冲突。
1.从“担保方丙为乙方偿付借款及利息提供51%的保证责任,担保方丁为乙方偿付借款及利息提供49%的保证责任”来看,这是按份担保,即丙和丁各自承担约定比例的责任,债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保证人承担超出其份额的责任。
2.但后文又提到“当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偿付借款时,方用个人资产为该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表明丙和丁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3.按份担保与连带担保的性质不同,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丙和丁的担保份额,应视为按份担保;如果合同又明确约定丙和丁承担连带责任,则应视为连带担保。两者不能并存,否则会导致权利义务不清。
因此,合同中关于担保责任的描述存在矛盾,需要明确是按份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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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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