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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 时,可以按转让项目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两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老师,这句话哪里说错了呀?
m160650188 | 提问时间:06/16 21:34
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
已解答1115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祝您学习愉快!

06/17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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