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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怎么理解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可以举个例子吗,老师
ICC2023 | 提问时间:09/08 19:55
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兼顾颜值和才华的学霸级答疑老师,高级会计师,数十年考培辅导经验,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轻松攻克各种疑难问题。
已解答1352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恶意除外)
比如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祝您学习愉快!

09/0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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