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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17年我们开了一张普票,业务员没有给客户,但是发票联找不到了,我们现在要作废这张发票,重新开一张给客户,如何操作呢?
84784977 | 提问时间:2018 05/29 15:17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普通发票吗?企业因保管不善、运输传递过程中出错,往往会造成丢失发票。发票丢失不仅会收到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处罚,处理不当,还会影响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效力,因此发票管理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位置。 一、发票丢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处理这种涉税事项时,企业应当争取最低的处罚,减少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发票丢失后的准备工作 企业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情况,应及时准备下列资料,并以书面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丢失(被盗)发票原因(或经过)的书面材料,至少应当包括详细说明丢失(被盗)发票的种类、数量、代码、起止号码、已使用份数、未使用份数及盖章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代码章。 (二)如果属于被盗、被抢的,要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三)在符合要求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办理登报挂失声明。 三、发票丢失不同情形的税务处理 (一)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通常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应当在《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作废),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税控盘等税控设备、相关报纸、登报发票等资料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二)丢失空白普通发票 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如《深圳特区报》等),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税控盘等税控设备、相关报纸、登报发票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三)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企业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丢失发票的联次和丢失时是否认证等情况,具体处理可以细分为下面几种。 3.1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3.1.1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1.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注意上述处理的细微差异。 3.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3.3.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3.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4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记账联 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或税控盘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 3.5丢失专用发票全部联次 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四)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处理 普通发票丢失,关系到取得发票一方是否能税前扣除的关键涉税事项,必须依法处理。 4.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4.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4.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发票证明,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4.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6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2018 05/2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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