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额法下递延收益摊销是不需要考虑净残值的会计准则是什么啊,有具体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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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4 12/07 09:2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 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总额法下递延收益摊销不需要考虑净残值。具体分析如下:
准则规定: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通常是按照资产的折旧年限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而无需考虑资产的净残值 。
举例说明:如企业收到一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政府补助,固定资产原值 100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 10 年,无净残值,政府补助金额 30 万元。则在总额法下,每月递延收益的摊销额为 30÷10÷12 =0.25 万元,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同时,将 0.25 万元的递延收益摊销至其他收益等科目,这里的计算并未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因素.
原理分析:总额法下,政府补助被视为一项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其目的是补偿企业购建资产的部分成本。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进度,将递延收益逐步确认为收益,以反映政府补助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过程。而净残值是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预计可回收的价值,与政府补助补偿资产成本的本质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在递延收益摊销时不予以考虑
2024 12/0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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