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撤销拿了经济补偿金,在新单位计算带薪年休假时原单位的年限还可以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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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5 | 提问时间:11/28 12:54
相关法规及解读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 号)中明确指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 号)中也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 “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
具体计算方法
若劳动者在进入新单位之前,已经在原单位及其他单位连续工作了 12 个月以上,并且从原单位离职后次日即入职新单位(无缝衔接),则其在新进单位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计算年休假天数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计算.
若劳动者在原单位及其他单位曾经连续工作了 12 个月以上,但从上家单位离职后,休息了几个月未工作,然后再进入新单位,此时,由于劳动者满足 “连续工作 12 个月以上” 的条件,则其在新进单位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样可累计计算.
若劳动者在新进某单位之前,曾经工作过,而且在不同的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超过了 12 个月,但不符合 “连续工作” 的情况,在新进单位当年不能享受年假,但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与在新进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当满足 “连续 12 个月以上” 的条件时,即可开始享受年假.
11/28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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