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问题一下,我这个月交了房产税,半年交一次,7-11月我都计提了房产税,但12月还没有到就还没有计提,那我交房产税时,我能把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做成借方余额,下月计提时冲掉吗?还是做成预付账款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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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4 | 提问时间:11/26 18:31
您好同学: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可以出现借方余额
从会计核算的原理来讲,“应交税费 - 应交房产税” 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房产税。当你计提房产税时,是在确认一项负债,即企业未来需要缴纳的税款;而当你实际缴纳时,是在清偿这项负债。
在你的情况中,7 - 11 月已经计提了房产税,现在提前缴纳半年的房产税,使得缴纳的金额大于已计提的金额,从而出现 “应交税费 - 应交房产税” 的借方余额。这种做法在会计上是可以接受的,它代表企业已经预缴了部分税款,后续在 12 月计提时可以冲减该借方余额。
11/26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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