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新公司法的股权投资具体是怎么回事,那简明的说一下吗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06 | 提问时间:10/25 21:59
新公司法的股权投资具体规定如下:
股东实缴出资责任:
股东原则上必须在5年内缴足出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应在公司成立或变更登记前全额缴纳股款(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出资加速到期的原则(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催缴书,给予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股权转让规则调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仅需尽到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不再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规范:
新《公司法》将“监事”以及“董监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同纳入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的范围,并要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均需履行报告及内部审议程序(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监高未经报告及内部决议程序,不得存在同业竞争行为(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股东权利保护加强:
新《公司法》加大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例如明确了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权利。
10/25 22:02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