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里的 “本年累计” 数一般应与第三季度利润表里的相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相对应,但不完全等同于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等项目的本年累计数通常应与利润表中的对应项目本年累计金额一致。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还需要考虑一些调整项目,如不征税收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调减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
例如,利润表中的 “利润总额” 为 - 38172.13 元,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经过一系列调整后得到的 “实际利润额” 为 - 38172.13 元(假设此处无其他调整项目)。如果存在其他调整项目,“实际利润额” 可能与利润表中的 “利润总额” 不同。
所以,企业所得税预缴里的本年累计数不能简单地直接等同于第三季度利润表里的本年累计数,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