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和甲合作方分成6:4,我司收A客户100,甲收B客户100,甲转账给我司20,我司应该给甲开120的发票吗?分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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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9 | 提问时间:10/15 10:06
首先分析发票开具情况:
你司不应该给甲开 120 的发票。因为你司只收取了 A 客户 100,甲转账给你司的 20 是基于双方合作分成的款项,并非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对价为 120 元。
会计分录如下:
(1)你司收取 A 客户 100 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下同)83.33(100÷1.2)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67(100÷1.2×0.2)
(2)甲转账给你司 20 时:
借:银行存款 20
贷:其他应付款 — 合作分成款 20
(3)期末进行合作分成结算时:
假设总的收入为你司 100 + 甲 100=200,按照 6:4 分成,你司应分得收入为 200×60% = 120,甲应分得收入为 200×40% = 80。
你司调整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 合作分成款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7(20÷1.2)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20÷1.2×0.2)
10/1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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