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款未收到,但是对应的采购发票已经收到了,采购发票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做待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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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6 | 提问时间:10/11 10:55
外贸企业出口货款未收到,但采购发票已收到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地直接做待抵扣税额,需要根据企业出口业务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具体如下:
1. 正常出口退税情况:
• 如果企业的出口业务符合退税政策,那么这部分进项税额应先进行退税勾选确认,暂时计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等待申报退税,而不是做待抵扣处理。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并完成退税流程后,企业会收到退税款。
• 例如,企业采购一批出口货物,取得进项发票税额为 1000 元,货物已出口且符合退税条件,此时先将这 1000 元进项税额记在“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借方,待退税成功后,该金额会转化为企业的实际退税款。
2. 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情况:
• 如果出口货物因某些原因不符合退税条件,而需要视同内销征税,那么这部分进项税额应正常计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与企业的销项税额相抵扣,以确定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形成留抵税金。
• 比如,企业出口的货物因超过退税申报期限等原因不能退税,需要视同内销,进项发票税额为 500 元,企业当月有内销业务产生销项税额 800 元,那么这 500 元进项税额可与 800 元销项税额抵扣,企业需缴纳增值税 300 元。
3. 出口免税情况:
• 如果出口货物属于免税商品,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其计入采购成本。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 例如,企业出口一批免税货物,进项发票税额为 300 元,那么这 300 元应计入货物的采购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额会降低。
10/1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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