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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为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适用增值税税率9%。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等。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甲公司购置原材料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甲公司向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购置所需要的原材料,支付含税价款545万元,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2:甲公司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所需的原材料,支付收购价款545万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要求:请计算两个方案的应纳增值税,并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84785004 | 提问时间:10/05 17:05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计算方案 1 的应纳增值税: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置原材料,支付含税价款 545 万元,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价款为 545÷(1 + 13%) = 482.30 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82.30×13% = 62.699 万元。 甲公司的销项税额为 1000×9% = 90 万元。 则方案 1 应纳增值税为 90 - 62.699 = 27.301 万元。 计算方案 2 的应纳增值税: 甲公司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原材料,支付收购价款 545 万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可以按照收购价款的 9% 计算进项税额,即 545×9% = 49.05 万元。 甲公司的销项税额同样为 1000×9% = 90 万元。 则方案 2 应纳增值税为 90 - 49.05 = 40.95 万元。 纳税筹划分析: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方案 1 的应纳增值税为 27.301 万元,方案 2 的应纳增值税为 40.95 万元。方案 1 的税负较轻。 一般情况下,当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进项抵扣。而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原材料,虽然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但抵扣率相对较低。 不过,在实际决策中,企业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原材料的质量、供应稳定性、采购成本等。如果从农民手中收购原材料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并且质量和供应能够得到保证,企业可以综合权衡后做出决策。 此外,企业还可以考虑与农民合作成立合作社等形式,既可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又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在当前情况下,方案 1 相对更为节税,但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和决
10/0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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