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是个体工商户,乙方是公司,去年双方签了租赁合同,钱是给乙方法人,现在甲方要求乙方开票,按照三流一致原则的话,这不符合对吧,如果说乙方法人既然钱收了,呢些钱自己转到公司账户上备注谁的什么钱,这个可以作为资金证据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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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3 | 提问时间:09/26 08:01
从 “三流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或服务流)的角度来看,甲方将租金支付给乙方法人个人确实不符合要求。
如果乙方法人将收到的钱转到公司账户上并备注是谁的什么钱,可以作为一种资金流向的证据,但并不完全能确保完全符合 “三流一致”。因为一开始的资金流向就出现了偏差,这种事后的补救措施可能在税务审查等情况下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规范操作,建议双方重新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开票事宜。甲方应将租金支付给乙方公司对公账户,乙方公司再按照规定向甲方开具发票,以确保业务流程符合税务等相关要求
09/26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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