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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全电发票了,一般纳税人,业务不多、都是以收到的“发票时”来做账的,比如7~9月采购零星配件,然后组装小机器,就会有很多零星采购发票,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这个时候没有在税务平台认证确认)然后8月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9月开的专票给对方,也就10月要缴纳增值税,也就在这个时候才把7~9月所有能抵扣的进项一并勾选确认,再抵扣的,这样可行吗? 方案二:每个月采购配件,收到的专票,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然后每个月底在把当月收到的专票全部在税务平台勾选确认,再汇总(比如7.1号~7.30号)做分录吗?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然后比如次月要抵扣进项,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岂不是要做3次分录?
84784958 | 提问时间:09/24 16:50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方案一在实际操作中是可行的,但存在一定风险和不便之处。 优点是操作相对简便,在业务不多的情况下,可以集中处理进项发票的认证和抵扣。 缺点是可能会因未及时认证进项发票而导致不能准确把握当期的税负情况,并且如果在后期认证时发现发票有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前期已申报的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方案二的操作更为规范,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税务状况。 虽然看似做三次分录比较繁琐,但可以更清晰地反映进项税额的流转过程,便于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同时,及时认证进项发票可以更好地掌握企业的税负情况,降低税务风险。 综合来看,如果企业注重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方案二更为合适;如果希望操作相对简便,且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和不便,方案一也可以采用。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案,都应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并按照税务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09/2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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