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题的第一个答案为啥不对
2017年5月15日到2020年5月15日正好是3年,虽然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中止事由,但是这个事由在2020年4月15日已经消除了,所以不适用与中止 这是注会经济法的内容
中级经济法不一样么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4978 | 提问时间:08/31 22:17
您好,您是对的
这个内容法条也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之一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这意味着,如果中止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开始,但在最后六个月结束前已经消失,那么这个事由并不满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条件,因此诉讼时效不会中止。如果中止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开始,但在最后六个月结束前已经消失或解决,那么诉讼时效不会因此而中止。
08/31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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