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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答疑老师您好,我有点学糊涂了,来请求解析。我的问题是:关于物权法 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合同法 特殊动产,“一物多卖”的所有权归属:交付>登记>合同。合同法这么规定,那物权法的“登记对抗”岂不是成了空话?那还登记对抗个寂寞?
84784970 | 提问时间:08/13 08:24
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08/13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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