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部研发需要哪些资料明细备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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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5 | 提问时间:07/19 14:31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四月二十五日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二零一八年第二十三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二零一七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不需要事项备案了,但留存备查的资料同样重要,财务人员一定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归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案材料如下: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07/1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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