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沥青销售及摊铺可以合并开9%税率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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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3 | 提问时间:07/17 18:19
自产沥青销售及摊铺不可以合并开9%税率的发票,而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这里的自产货物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沥青摊铺属于建筑服务。
因此,销售自产的沥青应适用13%的税率,提供摊铺服务应适用9%的税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目前是优惠征收率1%或免税)。
例如,销售自产沥青取得收入1000元,提供摊铺服务取得收入500元(均为不含税金额),会计分录如下(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销售沥青时:
借:银行存款等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沥青销售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1000×13%)
提供摊铺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等 545
贷:主营业务收入—摊铺服务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500×9%)
07/17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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