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问题: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这个时间怎么选择啊?
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答:您提到的“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这段时间是用于计算汇票金额利息的。如果汇票到期日被拒绝付款,那么利息就从到期日开始计算。但如果到期日第10天提示付款,利息就从提示付款日开始计算。
问题:到期日提示付款被拒绝就是从到期日开始计算,哪天提示付款被拒绝从哪天开始算对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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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07/16 12:54
“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这段时间的选择,取决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时间以及汇票是否被拒绝付款等具体情况,具体如下:
到期日当日提示付款被拒绝:如果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当日提示付款,而承兑人主动拒付或者承兑人接入机构代为做出拒付应答,那么逾期利息起算点应自到期日起算,也就是从到期日次日开始计算逾期时间。
期前提示付款被拒绝: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而后被拒付的,其可向前手主张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因为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情况下,承兑人有权拒绝付款,所以期前提示付款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通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持票人原则上无权主张该期间内的逾期付款利息。但如果在到期日后承兑人仍未履行承兑义务,以其实际行动表示拒绝付款,持票人则有权向其进行追索,并从票据到期日起计算利息。
期后提示付款被拒绝:持票人没有在到期日当日提示付款,而是超过提示付款期才发起提示付款,这时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则应为提示付款日。这种情况下,票据到期日与提示付款日之间付款人迟延付款的责任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
例如,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7月20日:
若持票人在7月20日提示付款被拒绝,那么从7月21日起算逾期利息。
若持票人在7月15日(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绝,而到期日后承兑人仍未付款,则从7月20日起算逾期利息。
若持票人在7月25日(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绝,逾期利息从7月25日起算。
电子商业汇票相关规则可能较为复杂,具体的时间认定和利息计算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件情况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参考具体案例,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权益得到准确维护。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持票人应尽量在汇票到期日或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提示付款操作。
另外,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通常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07/16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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