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后,汇算清缴时
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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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1 | 提问时间:07/15 02:00
同学你好,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在财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但对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发生的确实无法收回符合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按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07/15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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