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混同中“如债权为他人权利质押的标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债权也不消灭,否则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这句话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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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4 | 提问时间:07/11 16:15
您好,用个例子,A欠B为5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A以其对C的8万元债权向B设定质权。 A、C是父子关系。后C死亡,遗产由A继承。A的债权与B的债务混同。如果允许债权因混同而消灭,那么A对C的债权只有3万。相应的质权标的也变成3万,对第三人B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为保护质权人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07/1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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