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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退货条件的收入 确认的预计负债是冲减收入的那部分吗 这部分是不是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应收退货成本 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84785038 | 提问时间:07/07 23:16
小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
01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02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03递延所得税影响的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当期应按照全额确认收入,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在退还当期冲减收入,而会计上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则负债的账面金额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会计上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而税务上并不会确认该项资产。则资产的账面金额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07/07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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