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单位去年因为异常凭证进项税转出补税了,次月异常解除又把缴的税原路退回了账户,但之前会计当月税务报表上没有填进项税转出那项,只填了缴税金额,退税在报表也没体现,导致现在报表期末未交税额一直有补税的那个数字(负数)在,而且异常发票被恢复正常后现在还处在未勾选抵扣状态,该如何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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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2 | 提问时间:07/04 14:56
这种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调整和处理,以纠正之前报表的错误并准确反映进项税的情况。
首先,应在本月的税务申报中,将之前未在报表上体现的进项税转出项进行补充申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中填入相应的转出金额。
其次,由于异常发票已恢复正常且处于未勾选抵扣状态,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这些发票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本月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23a栏中填入负数金额(即之前转出的金额)。
这样处理后,报表中的期末未交税额将不再包含之前补税的负数金额,同时也能正确反映异常发票恢复正常后的可抵扣进项税情况。
建议在进行上述操作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说明具体情况并遵循其指导意见,以确保处理方式的正确性和合规性。同时,以后在处理类似业务时,要严格按照税务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税务报表,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另外,附上一些相关规定供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同时,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07/0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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