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所得税扣除办案费用,现行执行的是30%还是百分之35?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律所在给律师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直接扣除这个百分之35再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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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4 | 提问时间:07/02 10:07
扣除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07/02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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