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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总公司迁到了分公司所在地,要进行汇总纳税申报是什么样的?
84785045 | 提问时间:07/01 13:05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当总公司迁到分公司所在地并要进行汇总纳税申报时,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你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1.备案信息: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操作步骤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点击进入办理页面。如果要新增分支机构信息,则点击“增行”录入相关信息,或点击“查询待汇总分支机构”勾选;如果要变更信息,则在“已汇总备案信息”中,点击需变更的分支机构行“操作”列下的“变更”按钮,该分支机构会跳至下方“汇总备案申请信息”,然后对其进行修改。注意,当“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自动跳黄,需选择对应的原因(例如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等);填写完毕,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可以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询进度;确认:税务机关受理并生成备案表后,需确认并再次提交,待税务机关办理完成,事项办结。 2.注意以下几点特殊情况: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该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的有效期从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预缴期起。需注意总机构应跟踪分支机构撤销的进度,及时变更备案信息,以免发生仍向已撤销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情况;上年度的小微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年度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的有效期必须从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需及时变更汇总备案信息;无需进行汇总备案的情况:总机构在厦门,且在厦门以外地区未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的企业,其总机构无需进行汇总备案,其设立在厦门的分支机构也无需认定企业所得税,但是,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等应并入总机构,由后者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特殊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厦门,在厦门及以外地区均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其所有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汇总备案,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摊方式如下: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容易误解或混淆的地方: 独立纳税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计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资产损失申报处理: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同时上报总机构。 此外,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通常是就地申报缴纳,一般情况下由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缴纳。而分支机构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则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7/0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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