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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我司有间门店结业了,安排了该员工到其他门店上班,她不去。现出了份离职证明要求我司盖章,如果将公司原因改成个人原因,我司需负责任吗?
84785024 | 提问时间:2024 06/27 17:47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员工离职证明上的原因描述以及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您的情况中,如果员工不愿意前往其他门店上班并选择离职,这属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因此,在出具离职证明时,应当如实反映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而不是公司原因。这样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您在处理此类事务时,确保所有操作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在与员工的沟通中保持透明和诚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员工坚持要求将离职原因改为公司原因,您可以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告知公司的立场和操作规范。如果员工仍有异议,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或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解决。
2024 06/2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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