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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老师,这题丙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这答案是不是不对,债权人乙是即可以要求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吧
84784992 | 提问时间:06/25 12:51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答案是对的,乙银行无权直接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在本题中,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甲公司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06/25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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