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没有出口外贸企业公司章程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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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06/24 15:59
以下是一份出口外贸企业公司章程模板,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公司名称]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具体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具体外贸业务范围]等。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具体金额]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具体信息及出资情况列表]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三)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其他事项的决议,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主持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X]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主持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06/2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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